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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区域形象标识侵权案审结
编辑:陈秀丽 日期:2004-10-20 11:28:51 点击: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审结了国内首例因非法使用区域形象标识引发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天津市泰庆科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损失30万元。

1996年初,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为创立其区域形象,设计并决定将“TEDA”作为天津开发区区域形象标志。同年6月,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后又指定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全权负责。在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期间,于1998年2月14日使用该标识申请并获准注册为第32类商品商标。2001年4月13日,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准许天津泰达集团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该商标。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现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达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泰庆科贸有限公司在新闻媒体为泰达白酒、冰酒所做的广告上标明的注册商标,其主要部分与开发区已经注册商标相同,企业名称在读音和文字上相同,同时将“泰达”和“TEDA”分别作为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称,在产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生产销售,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给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起诉3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泰庆公司等3家公司侵权行为成立,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天津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损失30万元。3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泰庆公司等3家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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